网络案件的法律适用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
过程中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
(高小超)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根据举报,经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商城开设了网店,从事各类化妆品销售。期间,当事人为宣传其网店中所销售的产品,在该商品的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目前欧美最流行的脱毛产品、品种最齐全、最专业的脱毛产品”等绝对化用语内容的广告语。
同时查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9日,其核准登记的公司住所为某市某区某街xxx号。自2015年年初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核准的住所登记地,将公司住所迁入某市某区某物流园区x号楼xxx室。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期间,发布使用“最齐全、最专业”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决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十五日内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处罚决定送达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催告无效,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支持。
简要分析:
网络案件与其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方面,《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除去这些专门规定,网络案件还得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据相关实体法进行处罚。本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使用“最齐全、最专业”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由于网络交易在网络交易方式、平台责任、规则公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网络违法行为有其独有的特点。因此网络案件的法律适用也有特殊的一面。实务中需要把握的重点是:
一是遵循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按照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电子商务法》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不一致是,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当《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规定时,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时候,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是遵循“择一重处”原则。当运用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仍不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要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择一重处”原则适用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是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如本案,网络经营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就应当适用《广告法》予以处罚。
四是注意网络交易行为的特别规制。《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络交易行为有特别规制。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等等。《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这些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另外,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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